(2015)马刑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勇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勇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225号罪犯张勇强,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土家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德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勇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2013年12月10日经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15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张勇强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勇强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自2013年8月以来,先后��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记功一次,2014年12月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勇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勇强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