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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霍垦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段莲芳与张小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莲芳,张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垦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段莲芳,女,汉族,1937年4月22日生,第四师六十六团建筑公司退休职工,住。被执行人张小明,男,汉族,1960年4月5日生,第四师六十六团十二连职工,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莲芳与被执行人张小明债权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本院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霍垦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党库代理审判员  张林峰代理审判员  冶文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尚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