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垦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段莲芳与张小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莲芳,张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垦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段莲芳,女,汉族,1937年4月22日生,第四师六十六团建筑公司退休职工,住。被执行人张小明,男,汉族,1960年4月5日生,第四师六十六团十二连职工,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莲芳与被执行人张小明债权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本院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霍垦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党库代理审判员 张林峰代理审判员 冶文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尚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