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曹县汇丰源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铭基伟业木工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汇丰源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铭基伟业木工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27号原告:曹县汇丰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桃源镇长岗庙北街。法定代表人:王海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艾建宇,该公司员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铭基伟业木工机械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镇伦教工业大道新熹涌二路北。法定代表人:何菊仪,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汇丰源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铭基伟业木工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县汇丰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铭基伟业木工机械厂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县汇丰源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曹县汇丰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小龙人民陪审员 李香勋人民陪审员 吕文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