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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赤峰德丰种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德丰种业有限公司,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477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德丰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明被执行人:张利申请执行人赤峰德丰种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建白民初字第02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相关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1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黄中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