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1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天素与重庆市美琪陶粒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素,重庆市美琪陶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10077号原告:李天素,女,汉族,1964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王宁,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美琪陶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杜市镇沙埂村四社,组织机构代码20355099-3。法定代表人:王培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军毅,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素与被告重庆市美琪陶粒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天素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天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为40.00元,由原告李天素负担。审判员 冉辛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夏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