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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婵娟与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婵娟,王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250号原告:李婵娟,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莲路1-60号2-1-41。身份证号码:210114197809205129。委托代理人:纪威,辽宁得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旭,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卫生街5栋1单元5层15号。身份证号码:210302195910100950。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婵娟与被告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婵娟于2015年2月6日现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婵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婵娟承担。审 判 员  刁婷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