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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执行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卢聪滨与庄钟顺、吴达森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聪滨,庄钟顺,吴达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行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卢聪滨,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庄钟顺,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吴达森,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执行人卢聪滨与被执行人庄钟顺、吴达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000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庄钟顺、吴达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庄钟顺、吴达森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5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受偿。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靖执行字第48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金华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宝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