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1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赢胜(江苏)节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10268号原告赢胜(江苏)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通江路18-28号。法定代表人秦伯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兆俊,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明雅。委托代理人孙志敞。第三人上海赛洛林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333号9幢102单元。法定代表人邹元杰,总经理。原告赢胜(江苏)节能有限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第230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经两次合法传唤,原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本案中,原告经本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视为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赢胜(江苏)节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春光代理审判员 李 茜人民陪审员 郭灵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