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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谭显印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565号罪犯谭显印,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六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10)广安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显印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追退赃款8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广法刑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嘉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显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1年4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获达标分163分,月均3.7分。罪犯谭显印未缴纳罚金10000元、未退赃84000元。(有困难证明)。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谭显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显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24日至2015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登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玥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