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肖江与陶裕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江,陶裕广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60号原告肖江,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委托代理人张桂列,安徽省安庆市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裕广,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年县。本院在受理原告肖江与被告陶裕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肖江负担。审判员 王 耿 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斯琴塔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