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曾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珊,曾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王珊,女,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杨洪林,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伟,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王珊与被执行人曾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邛崃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曾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伟偿还借款75000元、诉讼费800元,共计75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曾伟所有的川A0XX**号福克斯牌轿车,除此之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曾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曾伟现在外务工,申请执行人王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曾伟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王珊尚未受偿的债权75800元予以确认,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王珊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邛崃执字第1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寇元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