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包增友与张长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增友,张长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210号申请执行人包增友,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张长丰,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包增友与张长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琅民一初字第014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长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长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长丰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