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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城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宋贵宾与刘红、方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贵宾,刘红,方振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0194号原告宋贵宾,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刘红,女,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方振清,男,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贵宾与被告刘红、方振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贵宾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贵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贵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900元审判员  郝宏海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胡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