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城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宋贵宾与刘红、方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贵宾,刘红,方振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0194号原告宋贵宾,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刘红,女,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方振清,男,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贵宾与被告刘红、方振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贵宾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贵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贵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900元审判员 郝宏海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胡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