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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中慧与杨淑云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慧,杨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29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张中慧。被执行人杨淑云。申请执行人张中慧向本院申请执行杨淑云离婚纠纷的本院于2003年1月24日作出的(2003)龙马民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于2003年1月24日作出该生效民事调解书,而申请执行人张中慧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中慧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已超过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中慧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昌林审判员  赵 波审判员  陈 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