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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孙凤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孙凤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0096号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海路109-2-302。负责人桂方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利,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孙凤霞。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被告孙凤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海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