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明祖均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明祖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90号罪犯明祖均,四川省叙永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03)临中刑初字第5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明祖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二月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二○一二年五月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和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明祖均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6月15日至2014年4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明祖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