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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8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宁与杨吉刚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宁,杨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835-1号申请执行人陈宁,男,汉族,1975年2月27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杨吉刚,男,汉族,1970年1月29日出生,宁夏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陈宁申请执行杨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8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的车户查封,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8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学军审 判 员  白 萍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XX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