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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南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邓吉波与娄尚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吉波,娄尚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221号原告邓吉波,男,32岁。委托代理人杨敏(特别授权),女,38岁。被告娄尚品,男,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吉波诉被告娄尚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吉波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吉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吉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吉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培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申秀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