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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林庆与魏芳、林吓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庆,魏芳,林吓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294号原告林庆,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魏芳,女,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林吓宁,女,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庆与被告魏芳、林吓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庆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60元,减半收取4980元,财产保全费3600元由原告林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琴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