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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恢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付彩芹与上海咪斯妮娱乐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彩芹,上海咪斯妮娱乐有限公司,郭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恢复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付彩芹,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执行人上海咪斯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第三人郭忠峰,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609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彩芹与被执行人上海咪斯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第三人郭忠峰于2014年8月25日承诺愿对上海咪斯妮娱乐有限公司的应付款55,000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然至今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未完全履行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郭忠峰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上海咪斯妮娱乐有限公司的应付款55,000元,由第三人郭忠峰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敏蔚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