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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婕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婕,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21号原告杨婕。委托代理人刘光道,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东街15号。负责人杨元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惠平,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冯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婕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婕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婕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婕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