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浙江捷莱照明有限公司与杭州艾珂维家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捷莱照明有限公司,杭州艾珂维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648号原告:浙江捷莱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军历。委托代理人:陈棋良、陈依。被告:杭州艾珂维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捷莱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艾珂维家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捷莱照明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杭州艾珂维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捷莱照明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艾珂维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捷莱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浙江捷莱照明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孟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