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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终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河北金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蔡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凯,河北金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0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凯。委托代理人:尹继和,石家庄市新华凯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金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北二环东路91号。法定代表人:王海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鲁,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蔡凯与被上诉人河北金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凯于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2元减为10876元,由上诉人蔡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立红审  判  员  陈丽娜审  判  员  于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刘召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