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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执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西安邦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西安中原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邦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西安中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085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邦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禾家园三号小区院内办公综合楼一层。法定代表人彭孟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妮,女,1989年3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忠民,男,1963年11月3日生,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西安中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户县草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何晓建,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邦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中原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07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9977元及利息6542.46元,并承担诉讼费270元、执行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上,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5500元,申请执行人对其余执行请求表示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0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建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