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金德与陈运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德,陈运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26号原告:陈金德,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被告:陈运来,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委托代理人:李以锋,广东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德诉被告陈运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德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金德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且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后为388元,由原告陈柏光负担(原告陈金德已预交受理费388元,本院不作退还)。审判员 曾 划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