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任建与九龙坡区金凤镇白鹤村14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健,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白鹤村14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664号原告任健,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熊强,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5001200110574805。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白鹤村14组。负责人秦家华,职务组长。委托代理人冷邦伦,重庆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110535741。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健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白鹤村14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健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任健负担。审判员 李霄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 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