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久龙与帅炳胜、王仁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久龙,帅炳胜,王仁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117号原告:王久龙,男,1972年4月20日生,汉族,盘锦市人,个体,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唐忠芬,女,1964年7月24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五常市人,盘锦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帅炳胜,男,55岁,汉族,个体,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王仁霞,女,56岁,汉族,个体,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久龙诉被告帅炳胜、王仁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久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00元减半收取348.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亚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姜永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