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刘会祥与冯广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祥,冯广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117号原告刘会祥,男,195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冯广辉,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廊坊市永清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爱民道169号学院区集中供热办公楼。负责人张东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明英与被告梁家朋、被告梁国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明英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梁家朋、被告梁国恩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明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明英撤回对被告梁家朋、被告梁国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国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