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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陈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善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轶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在嘉善县魏塘街道环北西路容容超市(店主余某),五哥食品店(店主韩某)、亭桥北路艳娥超市(店主严应龙)、油车新村苏香园饭店(店主王某)、城东小区川仁手机店(店主郑某)、城东小区臆翔超市(店主周某)、三家村浴室(老板宋某)、青龙桥公寓卧龙超市(店主吴某)摆放“激情浪女”、“都地主”等带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不特定人员赌博。2013年9月23日,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地点进行了检查,当场查获赌博机8台及机内的硬币339个、游戏币3722个。上述赌博机摆放期间,共计非法获利70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被告人已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3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严应龙、郑某、韩某、王某、余某、周某、宋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摆放赌博机的方式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能退出其违法所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赌博机、游戏币,均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兰 桂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陆颖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