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沈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周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男。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11月3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2012年1月17日被假释,假释期限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14年5月11日止。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周村区看守所。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沈某至周村区某胡同35号门前将经过此处的被害人李某拦住,采用殴打等手段抢走李某的女士挎包,被抢包内有现金400.00余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经审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属实。另查明,本案系被害人报案案发,被告人沈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说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搜查笔录、被告人沈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退还被害人部分财物,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俊菊人民陪审员 郝 文人民陪审员 张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郭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