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付元军与被告刘海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元军,刘海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0号原告付元军,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平岗镇卢洼村***号。被告刘海伟,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平岗镇张井村。原告付元军因与被告刘海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元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付元军负担。审判员 李相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