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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执字第8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卫市天宇石灰厂与赵广耀买卖合同纠纷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837-2号申请执行人中卫市天宇石灰厂。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寺口子北侧。法定代表人洪万军,系该厂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广耀,男,生于1984年11月1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方家园**号楼*单元*楼*户。中卫市天宇石灰厂与赵广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4)沙调确字第13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524元,执行费283元,共计25807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广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80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