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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柘民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柘民初字第1716号原告吕某某,女,住柘城县。被告王某某,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晓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