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柘民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柘民初字第1716号原告吕某某,女,住柘城县。被告王某某,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晓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