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程晓娟与杨崇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晓娟,杨崇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程晓娟。委托代理人:刘宗宇,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崇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晓娟与被告杨崇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晓娟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晓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荣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