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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黄绍方贪污罪,黄绍方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黄绍方

案由

贪污;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374号罪犯黄绍方,浙江省嵊州市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绍嵊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绍方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俊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指派民警郦胜军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黄绍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绍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黄绍方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黄绍方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金华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绍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年度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绍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绍方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05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人民陪审员  余腾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徐艳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