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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明诉毛慧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毛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李明。委托代理人向庭君,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毛慧。本院受理李明诉被告毛慧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明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毛慧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明撤回对被告毛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隋 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邓象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