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旬阳民初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唐宗庙与梁召镇正洛砖厂、易直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宗庙,易直兴,梁召镇正洛砖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旬阳民初字第01088号原告唐宗庙,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易直兴,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梁召镇正洛砖厂。法定代表人赵宝乡,正洛砖厂厂长。本院受理唐宗庙与梁召镇正洛砖厂、易直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易直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受雇于河北省任丘市梁召镇正洛砖厂,正洛砖厂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易直兴户籍虽然在旬阳县桐木镇,但易直兴在河北省任丘市务工,一直居住在河北省任丘市。故请求该案移送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梁召镇正洛砖厂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河北省任丘市,且被告易直兴经常居住地为任丘市,由任丘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方便当事人诉讼。故被告易直兴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易直兴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骆云桥代理审判员  田 拓人民陪审员  梁新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薛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