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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二初字第0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罗红与杨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红,杨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二初字第01637号原告:��红,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常维根,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靖,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红诉被告杨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宣昌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方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