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二初字第0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罗红与杨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红,杨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二初字第01637号原告:��红,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常维根,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靖,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红诉被告杨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宣昌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方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