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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冠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孙铁柱与张玉卜、赵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铁柱,张玉卜,赵发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冠民初字第885号原告孙铁柱,农民。被告张玉卜,农民。被告赵发为,农民。原告孙铁柱诉被告张玉卜、赵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铁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玉卜、赵发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铁柱诉称:2012年5月2日,被告张玉卜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该借款还款期限为2012年6月1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超过还款期限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1‰,该借款由被告赵发为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2年。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能偿还。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张玉卜、赵发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张玉卜于2012年5月2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该借款的还款日期为2012年6月1日,并约定该借款利息的月利率为1.5%,逾期罚息的月利率为2.1%。被告赵发为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并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2年。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并为原告书写了一份收到条。该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能偿还借款。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诉至法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二被告为原告书写的收到条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与二被告为原告书写的收到条以及当事人陈述可证实原告与被告张玉卜之间存在100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张玉卜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逾期利息的月利率为2.1%,显然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没有超过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四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的利率自借款到期之日(2012年6月1日)的次日(2012年6月2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担保借款中,借款人未能还款的,保证人应对该借款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赵发为约定,被告赵发为对被告张玉卜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之日(2012年6月1日)起2年。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诉至法院,显然没有超过保证期间。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赵发为对被告张玉卜欠原告的100000元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玉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铁柱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2日起按月利率2.1%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发为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被告赵发为有向被告张玉卜追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东人民陪审员  朱书考人民陪审员  张志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