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民初字第874号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872357-8,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炜、陈丹丹,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经济开发区尧新道336号。法定代表人JohnJ.Kita,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力、汤华,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2元,减半后收取9151元,由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洁人民陪审员 张义全人民陪审员 温砚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祝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