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商)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梁瑞玉与张秀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瑞玉,张秀华,吴金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0054号原告梁瑞玉,女,1975年7月16日出生,北京夏都创意石材销售部业主。委托代理人章国森(梁瑞玉之夫),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世斌,北京刘世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秀华,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被告吴金平,女,1964年1月1日出生。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冉德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瑞玉与被告张秀华、吴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瑞玉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梁瑞玉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瑞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百三十四元,由原告梁瑞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