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莫振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莫振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102号之一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负责人杨建军。被告莫振恒,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莫振恒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莫振恒银行存款86969.0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莫振恒银行存款86969.09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韩思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