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寇贺磊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贺磊,娄二兵,徐春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鹤刑一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寇贺磊(别名:小东、东子),男,1979年4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滨县,汉族,初中二年文化,无职业。2013年12月15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被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1日经鹤岗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鹤岗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洪恩,系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娄二兵,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叶县,汉族,初中一年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址。2007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0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15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被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1日经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鹤岗市看守所。辩护人王鹤运,系黑龙江王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春雨,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滨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3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3日因涉嫌运输毒品被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2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2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鹤岗市看守所。辩护人胡凤军,系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贺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娄二兵、徐春雨犯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铁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寇贺磊及辩护人陈洪恩,被告人娄二兵及辩护人王鹤运,被告人徐春雨及辩护人胡凤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中旬,经多次电话议价,被告人寇贺磊约定以每克人民币220元的价格卖给袁宏玉(另案处理)甲基苯丙胺(冰毒)1000克,并赠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0粒。随后,寇电话联系其上线蛋蛋(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约定以每克人民币9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1000克,每粒人民币15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500粒,并于12月10日、11日分两笔将人民币8万元毒资汇入蛋蛋指定的账户。12月12日,寇贺磊授意被告人徐春雨租用车辆专门为其出车前往哈尔滨,并雇佣刘海威驾车在北京市山水宾馆接到携带该批毒品的被告人娄二兵。12月13日12时许,娄二兵到达哈尔滨市淞北区,在寇贺磊租住的出租房内寇验收甲基苯丙胺1000克、徐计数甲基苯丙胺片剂300粒。完成交易后,由徐春雨驾驶牌照为黑HD31**的悦动轿车与寇一同回到鹤岗。18时许,徐春雨携带1.96克甲基苯丙胺与10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入住龙运宾馆808房间,寇贺磊携带剩余毒品赶往南山区兴建小区与袁宏玉交易,二人分装毒品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毒品当场缴获。经鉴定:白色晶体净重1004.512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6.29%;粉红色片剂净重24.68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经侦查,被告人寇贺磊于2013年12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鹤岗市南山区抓获,2013年12月14日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犯,经查证属实。被告人徐春雨于2014年12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抓获,被告人娄二兵于2013年12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并提交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及三被告人的供述。鹤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寇贺磊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娄二兵、徐春雨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寇贺磊系主犯,被告人徐春雨系从犯。被告人寇贺磊在押期间主动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娄二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寇贺磊当庭供认犯罪,不作辩解。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是特情引诱犯罪,且是双套引诱;2、本案对寇贺磊追诉的程序不合法,量刑亦无依据;3、依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应给寇贺磊定罪免予处罚。被告人娄二兵当庭供认犯罪,不作辩解。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公安机关侦查目的不合法;2、本案特情引诱犯罪,没有法律依据;3、本案没有现实危害性;4、被告人娄二兵能如实供述犯罪,系初犯。被告人徐春雨当庭不供认犯罪,称其不知道寇贺磊带毒品回鹤岗,其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系特情引诱犯罪;2、本案认定被告人徐春雨构成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中旬,袁宏玉(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寇贺磊经多次电话议价,约定寇以每克人民币220元的价格卖给袁甲基苯丙胺(冰毒)1000克,并赠送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200粒。随后,寇电话联系其上线“蛋蛋”(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约定以每克人民币9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1000克,每粒人民币15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500粒,寇贺磊于12月10日、11日分两笔将人民币8万元毒资汇入“蛋蛋”指定的账户。12月12日,寇贺磊让被告人徐春雨驾车,二人同车从黑龙江省绥滨县来到鹤岗市,在鹤岗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用徐春雨驾驶证租用驾驶牌照为黑HDxx**的悦动轿车一辆,随后寇、徐二人前往哈尔滨,同时寇贺磊雇佣刘海威驾车在北京市山水宾馆接携带该批毒品的被告人娄二兵来到哈尔滨。12月13日12时许,娄二兵到达哈尔滨市淞北区,在寇贺磊租住的出租房内寇验收甲基苯丙胺、徐对甲基苯丙胺片剂进行计数。完成交易后,由徐春雨驾驶黑HDxx**悦动轿车与寇贺磊一同返回鹤岗市。18时许寇、徐二人到达鹤岗市,在鹤岗市九洲大酒店附近寇贺磊给徐春雨1.96克甲基苯丙胺与10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让徐入住鹤岗市龙运宾馆,寇贺磊携带剩余毒品赶往鹤岗市南山区兴建小区与袁宏玉交易,寇、袁二人在分装毒品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毒品当场缴获。经鉴定:白色晶体净重1004.512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6.29%;粉红色片剂净重24.68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被告人寇贺磊于2013年12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鹤岗市南山区抓获。被告人娄二兵于2013年12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被告人徐春雨于2014年12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刘海威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2日20时许,寇贺磊让其到南三环山水宾馆门前接个人,其接到娄二兵,当时娄背着一个浅色的包,上车后二人开车往哈尔滨走。12月13日中午12时许,其与娄二兵到达哈尔滨,寇贺磊在哈尔滨农垦大学门前接到刘、娄二人,之后带二人到淞北区一楼房里,其进屋呆了一会,寇就让其到卫生间,过一会有人敲门,寇让其开门,徐春雨进来了,之后寇贺磊让徐查红色药片,其帮徐一起查的药片,一共300粒,查完后,寇贺磊把这些药片放到了背包里,给其800元钱让其与娄二兵吃饭用,之后寇贺磊与徐春雨下楼走了。其不知道寇贺磊贩毒,寇雇其车给其2000元钱。证人徐XX证言:证实2013年12月7日其在祥瑞婚庆车行租一台灰色奔腾,车号黑MRxx**,让徐春雨开回绥滨看看其生病的父亲。2013年12月12日晚,其接到徐春雨电话,其让徐将车停到其家楼下,第二天下班后其还的车。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寇贺磊、娄二兵、徐春雨的身份信息。三人均系成年人。尿样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检测照片:证实寇贺磊、徐春雨经检测,结果呈阳性。娄二兵经检测,结果呈阴性。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寇贺磊处扣押冰毒1000克、麻古166粒、GUCCI牌男式挎包1个、苹果手机一部。从徐春雨处扣押麻古102粒、冰毒1.96克、苹果手机一部、黑色背包一个。从娄二兵处扣押三星手机一部。扣押物品照片:证实现场扣押寇贺磊冰毒、麻古照片;娄二兵用于装冰毒和麻古的浅色背包照片;娄二兵的手机短信照片。银行转账明细:证实寇贺磊下线于2013年12月10向户名为徐鑫鑫的邮政储蓄账户转账10万元,该账户同日向户名为娄二兵的邮政储蓄账户转账7万元,取现3万元。在抓获寇贺磊时随身收缴的户名为程桂荣的建设银行账户中显示12月10日由网点为110389600方庄桥南支行汇入2万5千元,该卡当日在鹤岗绥滨分理处现金支取2万5千元。12月11日,由网点号230645951鹤岗工农支行网点向户名为母金花的建设银行账户汇入9950.25万元。四份通话详单:使用者分别是寇贺磊、娄二兵、徐春雨、蛋蛋。汽车租赁合同及GPRS定位截图照片:证实徐XX于2013年12月7日9:40租赁祥瑞婚庆车行轿车一辆。徐春雨于2013年12月12日11:05租赁鹤岗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现代悦动轿车一辆,牌照为黑HDxx**,且GPRS定位截图照片显示悦动牌轿车的CPRS系统确认15点08分该车辆行驶在哈佳高速公路上,19点06分到鹤岗。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出具工作说明:东山分局刑警大陆人工作人员经互联网网上查询LAC17681CLD51871手机基站位置位于萝北县嘟噜河,LAC17681CLD52491手机基站位置是萝北县共青农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娄二兵辨认出徐春雨就是在寇贺磊出租屋内检验麻古数量的人。刑事判决书(2007)新刑未初字第11号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娄二兵因盗窃罪于2007年5月15日被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罪时系未成年。2010年7月16日刑满释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对鹤岗市南山区福临新居廉租一区14号楼1单元201室勘查情况。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鹤)公(刑技)鉴(化)字(2013)127号:送检的白色晶体(编号2013-127-01)中检出甲基苯丙胺;送检的粉红色片剂(编号2013-127-02)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验报告(黑)公(刑技)鉴(化)字(2014)11号:白色晶体(31201400110001号检材)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6.29%。被告人寇贺磊供述:2013年12月8日左右,鹤岗一个叫大玉的朋友给我打电话说他要买冰毒,我联系河南省平顶山市的蛋蛋,蛋蛋说每克90元,我就又联系鹤岗的大玉,问大玉要多少冰毒,大玉说要1000克,跟我定价220元每克,这样我先让大玉交一半订金,大玉于2013年12月10日给我往邮政储蓄卡里打了10万元现金,我给蛋蛋汇去8万元,蛋蛋于2013年12月11日晚指派他一个小弟现在知道叫娄二兵,从河南把1000克冰毒还有几百粒麻古送到哈尔滨,让我在哈尔滨接货(毒品)。娄二兵从河南先坐车到的北京,我给在北京开私家车干黑出租的朋友刘海威打电话,让刘海威在北京接娄二兵并把娄送到哈尔滨。12日下午我开车和徐春雨一起去的哈尔滨,晚上到的哈尔滨,12日晚我在哈尔滨淞北区租一间楼房住的,徐春雨开车去他在哈尔滨做买卖的妻子那住的。13日中午12点多,刘海威开车拉娄二兵到哈尔滨淞北区找到我,我将他俩领到四楼我租住的房间内,之后我给徐春雨打电话让徐春雨开车来,我好和徐春雨一起把毒品带回鹤岗,徐春雨接我电话不一会就到了。徐春雨上楼后,我开始检查毒品,我看冰毒基本够1000克,我们当时没带秤,我问娄二兵冰毒数量够不,娄二兵说“够,在家已经量好了”,验完冰毒我开始查麻古数量,麻古我跟蛋蛋定的是15元一粒定了500粒,我让徐春雨查的麻古数量,徐春雨数完后说麻古数量是300粒,我跟娄二兵说麻古数量少200粒,让娄二兵给蛋蛋打电话问问,娄二兵当着我们面给蛋蛋打电话,蛋蛋说可能是落家了,我就没说什么,在房间里我从这1000克冰毒里拿出一小块冰毒,我和徐春雨之前制作的吸毒工具把这一小块冰毒就吸食了。我和徐春雨到鹤岗后,徐去龙运宾馆开房,我给他一点点冰毒,够他自己吸食一次的量,又给了他一些麻古,数量我没数。被告人娄二兵供述:2013年12月11日晚上8点多,我蛋哥雇一辆北京现代黑色轿车,让我坐这个车从河南平顶山到的北京,我蛋哥付的车费,车费花3000多。12月12日上午我到的北京,蛋蛋让我和小东电话联系,冰毒和麻古是蛋蛋在北京委托他的一个朋友交给我的,这个朋友我不认识,蛋蛋让我把一包东西交给小东,虽然蛋蛋没跟我说是什么东西,但我知道他给我的是冰毒,因为之前我也为蛋蛋送过冰毒,之后蛋蛋还对我说让我在北京山水宾馆等小东的朋友接我,让我拿着冰毒和小东的朋友一起到哈尔滨,到哈尔滨之后把冰毒交给小东。12月12日晚上8点到9点之间,小东给我打电话说他的朋友(刘海威)已经到宾馆楼下了,让我下楼,还告诉我他的朋友开的车和车号,我坐上小东朋友的车后,小东朋友就往哈尔滨方向开。12月13日中午,我们到达哈尔滨市淞北区学院路附近小东家,小东在他家附近接的我们,进屋后我拿着蛋蛋给我的小挎包对小东说“这是我蛋哥让我给你的东西”,之后小东把包接过去。过了几分钟一个胖子(经辨认是徐春雨)到小东家,和小东一起验的麻古,他们从挎包里将冰毒拿出来,同时包里还有一袋麻古,大约有200至300粒。冰毒小东看完后没说少,小东让徐春雨查的麻古数,胖子查完说麻古总共300颗,小东对我说少200颗豆子(麻古),让我问蛋哥怎么回事,之后我用我手机给蛋哥1373378****打电话,但没打通,我又给蛋嫂的手机1523759****打电话,蛋嫂接电话后把电话给蛋哥了,我对蛋哥说“小东说少了200颗豆子”,蛋哥说可能是落家了,之后电话就挂了,小东把毒品用我从河南带来的挎包背走了,徐春雨跟小东一起走的,临走时小东给刘海威800元钱,让我们吃饭用,我管小东要路费回家,小东说等他回来再说,之后小东和徐春雨就走了。13日晚上我和刘海威一起吃的饭晚上我俩在小东家睡的觉,14日早上被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徐春雨供述:2013年12月9日9点多钟,我妈给我打电话说我父亲病危,我从哈尔滨到肇东准备取我姐夫的车回绥滨,因车我姐夫正在用,他给我打电话说给我借台车,让我去取,在租车行取的车,晚上6、7点钟我到的绥滨家里。回到家后我用微信和寇贺磊聊天,他问我有没有回哈尔滨的,我问寇贺磊回哈尔滨干啥去,他说办事,我说“我开车回来的,说不准哪天走,如果我走时,给你打电话”。12月11日下午1点多,我开车拉着寇贺磊从绥滨走,下午4、5点钟到鹤岗。寇贺磊在鹤岗龙运宾馆开房间我们住下,之后寇贺磊开我的车出去了一趟,他说出去办事,之后我睡着了。12日上午9点我和寇贺磊在工农区二跨桥头附近一个租车行租一台黑色现代车,寇贺磊出钱,我拿的身份证复印件押在车行,押金5000元,车费每天200元。租完车后,我俩各自开一台车去的肇东,到肇东把车还完,我开着寇贺磊租的车回的哈尔滨,到哈尔滨我妻子开的烧烤店后,寇贺磊自己开车就走了。12月13日下午1点多,寇贺磊开车到我家烧烤接我去鹤岗,我们在晚上6点多到的鹤岗,在九洲大酒店门口,寇贺磊给我1000元钱让我去龙运宾馆开的房间,并给了我一小袋冰毒和三粒麻古,告诉我包里有吸毒的壶,他的一个黑色皮兜让我拿宾馆去,在宾馆等他,他自己开车办事去了。在寇贺磊从哈尔滨租的一日房里我帮寇查麻古了,查完后,看见沙发前的茶几上有摆好的冰毒,我就抽了几口,之后我看河南的那个男的进卫生间打电话,我听着是说麻古少了什么的,之后我就下楼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寇贺磊为谋取非法利益,贩卖、运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且毒品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娄二兵、徐春雨明知是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而运输,且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寇贺磊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娄二兵、徐春雨构成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寇贺磊系主犯,被告人徐春雨系从犯。被告人寇贺磊在押期间主动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娄二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寇贺磊辩护人提出,本案是特情引诱犯罪,且是双套引诱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寇贺磊贩卖毒品的行为系犯意引诱,但不属双重引诱。其提出本案对寇贺磊追诉的程序不合法,量刑亦无依据及应给寇贺磊定罪免予处罚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被告人娄二兵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娄二兵能如实供述犯罪,系初犯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对其提出本案公安机关侦查目的不合法且本案特情引诱犯罪没有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提出本案没有现实危害性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春雨辩称其不知道寇贺磊带毒品回鹤岗,其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经查,有通话记录单、GPRS定位截图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手机基站位置说明,能证实徐春雨在寇贺磊分别与其上线及下线谈论毒品情况时,徐春雨均在寇贺磊身旁,同时徐春雨亦帮助寇贺磊验收麻古数量,能与被告人寇贺磊、娄二兵最初供述相互印证,且徐春雨系吸毒人员,其应明知毒品的特定称谓,故其帮助寇贺磊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特情引诱犯罪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其提出,本案认定被告人徐春雨构成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寇贺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娄二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徐春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蔚代理审判员 李羽苹代理审判员 初明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杜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