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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众炎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众炎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117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徐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红艳。被告上海众炎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众炎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移动通信费人民币135元及相应的违约金。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高雅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