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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华明刚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明刚,李嵐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1324号申请执行人:华明刚被执行人:李嵐科华明刚与李嵐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河民初字第19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的7600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扣划被执行人退休金还款,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暂时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河民初字第19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嵇淮平执行员  何友成执行员  刘 淼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