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赤法民一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江海峰与钟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海峰,钟晓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赤法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江海峰。委托代理人:黄夏,广东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晓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海峰诉被告钟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以冲代理审判员 周冰清人民陪审员 杨秀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湛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