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海宏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海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9号罪犯王海宏,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山阴县人。山西省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4日作出(2000)忻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海宏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该犯不上诉。2000年10月2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晋刑一复字第5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0年11月14日,该犯被交付山西省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3年3月18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5年10月18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8年8月4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1月12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2年10月26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缝纫加工辅工工种,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该犯2012年9月、2013年2月、2013年6月、2013年8月、2013年10月、2014年7月、2014年8月七次获监狱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海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海宏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刑期自2002年10月25日执行至2015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锐代理审判员 武 刚人民陪审员 郝雷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樊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