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清良诉被告四川省宗银闲置设备积压物资调剂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良,四川省宗银闲置设备积压物资调剂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484号原告王清良,男,汉族,40岁。委托代理人李光义,绵竹市富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宗银闲置设备积压物资调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绵远镇绵远河大桥侧。法定代表人杨宗银。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友诉被告四川省宗银闲置设备积压物资调剂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朝友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朝友撤回起诉。本案免征收诉讼费。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