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一终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盛永波与李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祥,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永波,农民。上诉人李文祥与被上诉人盛永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李文祥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4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文祥与被上诉人盛永波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文祥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文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文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欣代理审判员张振波代理审判员李成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韦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