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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昌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文亭与昌五镇四井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亭,肇东市昌五镇四井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昌商初字第55号原告刘文亭(曾用名刘文宇),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被告肇东市昌五镇四井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孟凡斌,职务村长。原告刘文亭诉被告肇东市昌五镇四井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广志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文亭诉称,2002年3月16日、2001年5月10日被告分两次在原告处借款2500.00元、20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利息均为2.5分,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15500.00元,共计20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肇东市昌五镇四井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欠款是事实,现在村上没钱,有钱就给。经本院审理查明,2001年5月10日、2002年3月16日被告分两次在原告处借款2000.00元、2500.00元,当时约定利息2.5分。该款为肇东市昌五镇红星小学所借,被告处台账上有记载。被告承认该笔欠款应由被告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二份及肇东市昌五镇四井村村委会台账复印件一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据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肇东市昌五镇四井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文亭借款本金4500.00及利息15500.00共计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被告肇东市昌五镇四井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广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孟庆权 来源:百度搜索“”